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世偉
相 對 人 全盛行即江彩英
羅少文
共 同
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盛行即江彩英、羅少文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等損害賠償之訴,本 應於起訴時繳交裁判費,惟因原告車禍事件中,傷及手、足 ,雖然已漸康復當中,但醫生證明單中,亦提及終生殘廢, 屬於重度殘障。試想往後之衣、食、住、行,教原告何以承 受,情何以堪。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06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 111年度竹簡字第38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其因車禍事 件傷及手、足,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等情,業據提 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 證明書及傷勢照片等件以為釋明(見系爭事件卷第35至43頁 、第65至71頁),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稅資料,查得聲請人110年度無財產及所 得,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尚非屬虛妄;又聲請人所提起 之系爭事件既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亦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
依首揭規定,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