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418號
SCDV,111,竹小,418,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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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小字第418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伯和彥
訴訟代理人 施美琪
林明鋒
被 告 張弘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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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