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有翔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有聲請人111年9月1日聲請狀、台 北富邦銀行111年9月1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 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清算前1日(即111年8月31日)回溯5年是否曾擔 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 目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 出具之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身障補助、退休金、社會津貼或其他 社福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109年9月至今) 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111年3至9 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十一、聲請人如目前無業,請說明無法工作之事由,並提出相關 證明;另說明聲請人現入不敷出,何以負擔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有無接受子女扶養或親友資助?每月金額為何?十二、請說明何時與銀行債務協商成立?每月還款金額?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 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 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