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春林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8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聲請人110年7月26日聲請 清算狀、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 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四、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退休金、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108年7月至110年6月底 )、「最近6個月」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 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如無業,請釋明自何時開始無 工作?無法工作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 書、最新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