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宜承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8月31日陳報狀、中 國信託銀行111年8月26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 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109、110年度為何有股利所得?聲請人是否尚 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漏未陳報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中?並請提出上開財產價值證 明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 現值及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含明細)、「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父母)。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 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釋明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 為何,並提出家族系統表、父母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 料清單、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十一、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3至9月之薪資單,內 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 月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十三、聲請人現年31歲,何以積欠債務數額達200多萬?請詳實 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