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50號
SCDV,111,司聲,55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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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相 對 人 中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明禎何漢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業經兩造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為訴訟上和解 ,依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即相對人等連帶負擔。為確定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和解筆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辦理 退還裁判費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10,130元而兩造經達成訴訟上和解,依民事訴訟法 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 聲請人實際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377元【即計算式:10,130 元×1/3=3,3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應連帶賠 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3,37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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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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