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江松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江進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主文二至六之事項,逾 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 退還)。
二、被繼承人江進榮之出生年月日、死亡日期、身分證字號,並 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江進榮之繼承系統表(需記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 人姓名、存歿),倘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 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
四、被繼承人江進榮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五、有無適合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地政士、律師,並 提出其證照、學經歷)及其親簽願任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六、依民法第1183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必要時法院得命聲請人墊 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有何意見。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為民法第11 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 文件: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 日時及地點。㈢聲請之事由。㈣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