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陳動伶
陳彥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陳劉菊妹於民國(下同)111年6 月15日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除戶戶籍謄 本、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成年人遺產繼承權拋棄書與繼承 系統表等文件具狀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等現在國外,並未提出經我 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正本,致本院無從審 查其等是否確有拋棄繼承權之真意,故聲請人二人是否確有 拋棄繼承權之真意已屬有疑。嗣本院乃於111年9月8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收受通知後於111年10月12日陳報不 補件並請本院撤銷此案,亦有其狀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確 認聲請人陳動伶與陳彥伶之拋棄繼承真意,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