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相 對 人 羅棋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 新臺幣(下同)8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 當時及將來對聲請人於該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借 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承兌、墊款、買入光 票、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15項,並辦理登 記在案。
㈡、基於前揭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三筆款項, 授信金額及條件分別如下:
⒈借款488萬元,借款期間為106年10月20日起至136年10月20日 止共30年,前36個月為寬限期,按月付息,自109年10月20 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2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0.89%計 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1.97%),並隨該指數變動調整適 用利率。
⒉借款139萬元,借款期間為106年10月20日起至116年10月20日 止共1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2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4.82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5.9%),並隨該指數變動調整 適用利率。
⒊借款61萬元,借款期間為106年10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 止共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7.67%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8.75%),並隨該指數變動調整 適用利率。
⒋上揭借款約定債務人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時,經書面通知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 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㈢、惟上揭借款,相對人均自111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 ,依約定該等借款經通知後視為全部到期,且尚欠本金分別 為(1)4,819,510元、(2)1,233,065元、(3)465,121元,及均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均自111年7月27日 起至各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等款項均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 3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中 華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9月5日新院玉民政1 11司拍99字第03132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10月3日合法送 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99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綠園 1127 128.7 全部(1分之1) 2 新竹縣 湖口鄉 綠園 1128 25.07 全部(1分之1) 3 新竹縣 湖口鄉 綠園 1129 10.32 26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318 綠園段1127、 1128地號 ------------ 新竹縣○○鄉 ○○路○段000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1層 一層:84.39 騎樓:13.58 合計:97.97 全部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