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尹國正
相 對 人 黃品甄
黃皇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約定111年4月27日清償,約定 借款條件:㈠利息:依年利率3%計算。㈡遲延利息:無。㈢違 約金:逾期未還依每佰元日息壹角計付懲罰性違約金。㈣其 他擔保約定:1.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81萬元整。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 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訴訟及非訴訟案件所生之 手續費用(含律師及地政士費用,但不限於此)。並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 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 票及借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11年9月8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101字第032015號函, 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該函於111年9月1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11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單位: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曲溪 596-1 1195.36 20000分之882 (黃品甄持分20000分之441、黃皇凱持分20000分之441) 2 新竹市 曲溪 596-3 31.82 20000分之882 (黃品甄持分20000分之441、黃皇凱持分20000分之441) 3 新竹市 曲溪 596-4 19.77 20000分之882 (黃品甄持分20000分之441、黃皇凱持分20000分之441) 4 新竹市 曲溪 649 16345.69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5 新竹市 曲溪 649-1 729.27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6 新竹市 曲溪 649-2 80.61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7 新竹市 曲溪 649-3 679.67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8 新竹市 曲溪 649-4 12477.43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9 新竹市 曲溪 649-5 7562.59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10 新竹市 曲溪 649-6 510.53 200000分之130 (黃品甄持分200000分之65、黃皇凱持分200000分之65)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52 曲溪段596-1、 曲溪段596-4 ------------ 南大路706巷73弄28號2樓之2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二層:89.86 合計:89.86 陽台8.05 全部(黃品甄持分2分之1、黃皇凱持分2分之1) 備考 共有部分:曲溪段85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