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51號
SCDV,111,司促,6151,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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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葉哲成
債 務 人 呂松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松紋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訂借勞
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借用期限3年,借
用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放
款借據第二條第一項)計息利率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債權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 (下稱郵二利率)即年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1%(下稱原
約定加碼年率)訂定。依勞動部111年7月1日勞動福2字第11
10145670B號函利率維持現行1.845%不變。
(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借款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分,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
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借據第五條)。
(三)詎債務人呂松紋,除還本付息111年05月14日外,自111
年05月15日起已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尚積欠借款本金
40362元及詳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均未依約履償(小
額貸款全部查詢單),經一再催繳,均置之不理,依該借據
第七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
之債務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1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62元 呂松紋 自民國111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62元 呂松紋 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5日止 年息0.1845% 001 新臺幣40362元 呂松紋 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0.369%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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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