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98號
SCDV,111,催,98,202210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曾林喜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催字第0000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001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300,000元 AA0000000 曾美珍 002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200,000元 AA0000000 曾啓燈 003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200,000元 AA0000000 曾啓唐 004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100,000元 AA0000000 曾美玲 005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300,000元 AA0000000 曾宥姍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