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1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世澤即戴君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姍妮即戴君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松琳即戴君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世賢即戴君儀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邱紹偉即戴君儀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君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台幣97,479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