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2621號
SCDV,111,促,2621,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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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621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榮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 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1年8月3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於債權人社區內所 有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補正通知已 於111年9月2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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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