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65號
原 告 郭紹祖
原 告 鄭仙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 告 姚銘城
姚文淦
姚雪娥
姚雪玉
姚雪雲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雪霞
被 告 趙進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趙進鐘應將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姚銘城、姚文淦、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霞、姚雪雲應將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前述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 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262條第1項定 有明文。原告郭紹祖民國(下同)110年11月2日起訴原訴之聲 明:請求塗銷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新竹市中興段7 50、754土地上被告趙進鐘、姚金生設定之抵押權(本院卷第 11-15頁),嗣於111年4月18日減縮訴之聲明:㈠被告姚銘城 、姚雪英、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雲、姚雪霞、姚文淦應將 如附表2(本院卷第403頁)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並予以塗銷(本院卷第391-401頁)。㈡被告趙進鐘應將如
附表1、3(本院卷第403-405頁)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 銷;於111年6月9日撤回被告姚雪英(本院卷第485頁)。又 於111年7月14日追加原告鄭仙女(郭冠介之繼承人)(本院卷 第507-509頁)。經核原告前開變更、追加,均係基於系爭 抵押權登記在法律上是否存有塗銷事由之同一基礎事實,且 因不動產權利之登記為財產上之利益,登記名義人死亡後, 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認在其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真正權利人尚不得逕行請求塗銷該登 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前開訴之變更、追加、撤回,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本件附表1、2、3 (本院卷第403-407頁)所示不動產所擔保之 債權有二筆,一筆為原告郭紹祖積欠趙進鐘之新台幣(下同) 50萬元,另一筆為原告郭紹祖積欠趙進鍾、姚銘城等人之85 萬元,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前開二筆債權之清償日期,及鈞 院9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理由所為之認定,前開二筆債 權被告曾於71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而有中斷之事由 發生,強制執行分配期日為71年9月6日,縱以分配期間之翌 日起算15年,前開二筆債權之消滅時效應於86年9月6 日屆 滿。被告雖曾於91年間再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 然前開二筆債權之消滅時效於86年9月6日屆滿,不因被告其 後之強制執行行為,而使已消滅之15年時效,再生中斷時效 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被告到庭亦均自承並 未曾再行使過權利,是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二筆債權,其 15年消滅時效已於86年9月6日屆滿。附表1、2、3 所示抵押 權,亦逾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系爭抵押權登記之繼續存在 ,係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 訴。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趙進鐘應將如附表1、3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⒉被告姚銘城、姚雪英、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雲、姚雪霞、 姚文淦應將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 並予以塗銷(本院卷第391-401頁)。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趙進鐘:
⒈原告在20年前有告過我(新竹地院90年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我在92年已經有拍賣過了,一拍、二拍、三拍都沒有拍
出去,99年7月法務部執行署也有拍賣並通知我看債權怎麼 分,我有去看,我說先還政府的錢,剩下的錢再給我,因為 沒有拍賣出去,所以我沒有參與分配。從92年9月6日起算15 年,到107年9月6日才屆滿,107年9月7日起算5年抵押權行 使,到112年9月7日才屆滿。
⒉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姚銘城、姚文淦、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霞、姚雪雲:
⒈就算塗銷,債權還是存在,原告要解決,不能因為這樣就不 用還錢。當時強制執行我的父親姚金生沒有拿到錢。如果我 們有拿到錢,原告應該會要求塗銷。我們都沒有對原告提起 強制執行,也沒起訴。
⒉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0年度訴字 第83號民事判決、民事執行處通知、公告等為證,被告對於 如附表之抵押權登記不爭執,惟以債權到107年9月6日才罹 於時效,抵押權除斥期間至112年9月7日才屆滿,就算塗銷 ,債權還是存在,原告要解決等語置辯,提出借據、抵押權 設定資料、本院9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民事執行處通 知、67年度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等為證。是以本件應審究 者為: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是否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 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惟抵押權人於消 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 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 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 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 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 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 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最高法院87年度台 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 係除斥期間,如抵押權人於起訴後,未行使其抵押權,其除 斥期間仍在繼續進行中,不因已起訴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 而中斷進行(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㈢、經查,如附表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日分別為67年4月17
日、68年12月1日,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附系爭抵押權登 記資料、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 -122、253-312頁)。次查,郭冠锳之繼承人郭淑玲、郭淑 芬曾於90年間就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共 同擔保地號之土地),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押權,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本件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既曾於71年間為強制執行,依法即生中斷時效 之事由,該債權之消滅時效自應於中斷事由終止時起即上開 強制執行終結時重行起算,查上開強制執行分配期日為71年 9月6日,有被告提出之執行分配通知書在卷可憑,縱以分配 期日之翌日起算15年,則該債權消滅時效應於86年9月6日屆 滿,自86年9月7日起尚有5年之抵押權行使期間,即至少應 至91年9月6日止,其抵押權行使期間始屆滿(本院卷第183 、439頁)。被告趙進鐘曾於91年間聲請本院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經特別減價拍賣,仍未拍定,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92年7月10日通知視為撤回不動產之執行(本院卷第189、 455頁)。是以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消滅時效於8 6年9月6日已經完成。又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 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 算,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及第137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 文,惟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 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 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趙進鐘雖曾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91年 間聲請強制執行,然已於92年7月10日視為撤回,自92年7月 11日起其抵押權實行之5年之除斥期間亦已屆滿,系爭抵押 權消滅。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 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就抵押權辦理塗 銷登記,乃直接對於不動產物權有所變動,性質上應屬處分 行為,故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且為 維持登記之連續性,在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抵押人尚 不得逕行請求塗銷該登記。原告請求被告趙進鐘塗銷如附表 編號1、2、4、5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被告姚銘城、姚 雪英、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雲、姚雪霞、姚文淦應將如附 表編號3、6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並予以塗 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等規定起訴,訴之聲明請求⒈ 被告趙進鐘應將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 登記塗銷。⒉被告姚銘城、姚雪英、姚雪娥、姚雪玉、姚雪
雲、姚雪霞、姚文淦應將如附表編號3、6所示不動產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並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用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登記 抵押權人 設定 義務人 設定 權利範圍 抵押權 存續期間 擔保債權額 (新臺幣) 收件年期 /字號 登記日期 抵押權 登記日期 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共同擔保地號:忠孝段834、859;中興段750、754) 趙進鐘(被繼承人趙善營) 郭紹祖 郭冠锳 郭冠介 1分之1 自66年10月18日至67年4月17日 50萬元 86年空白字第011673號) 86年3月18日趙進鐘分割繼承登記 66年10月22日(66年空白字第21384號) 2 新竹市○○段0 00地號土地(共同擔保地號:忠孝段834、859;中興段750、754) 趙進鐘(被繼承人 趙善營) 郭紹祖 郭冠介 1分之1 自68年6月1日至68年12月1日 85萬元 86年空白第011674號 86年3月18日 趙進鐘分割繼 承登記 68年6月7日 3 新竹市○○段0 00地號土地(共同擔保地號:忠孝段834、859;中興段750、754) 姚金生(繼承人姚銘城、姚文淦、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霞、姚雪雲) 郭紹祖 郭冠介 1分之1 (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2分之1) 自68年6月1日至68年12月1日 85萬元 68年空白字第013248號 68年6月7日 68年6月7日 4 新竹市○○段0 00號土地(共同擔保地號:忠孝段834、859;中興段750、754) 趙進鐘(被繼承人趙善營) 郭紹祖 郭冠锳 郭冠介 1分之1 自66年10月18日至67年4月17日 50萬元 86年空白字第011673號 86年3月18日趙進鐘分割繼承登記 66年10月22日 (66年空白字第21384號) 5 新竹市○○段0 00號土地(共同擔保地號:忠孝段834、859;中興段750、754) 趙進鐘(被繼承人趙善營) 郭紹祖 1分之1 自68年6月1日至68年12月1日 85萬元 86年空白第011674號 86年3月18日 趙進鐘分割繼 承登記 68年6月7日 6 新竹市○○段0 00號土地(共同擔保地號:忠孝段834、859;中興段750、754) 姚金生(繼承人姚銘城、姚文淦、姚雪娥、姚雪玉、姚雪霞、姚雪雲) 郭紹祖 1分之1(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2分之1) 自68年6月1日至68年12月1日 85萬元 68年空白字第013248號 68年6月7日 6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