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淑琴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明聰
許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 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通支領款函、案款通知及案款領款收據等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