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原 告 公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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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孫敏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郭至翔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9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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