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15號
SCDM,111,訴,215,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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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楚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楚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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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