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麒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
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麒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年2月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 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9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12年8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70716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