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31號
SCDM,111,聲,1131,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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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同一裁判判決確定,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 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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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