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佳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 情,有本院110年度竹東軍原交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110年度軍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雖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罪,依修正後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與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㈡、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 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 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 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 、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 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罪-軍 妨害性自主-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竹東軍原交簡字 第1號 110年度軍原侵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竹東軍原交簡字 第1號 110年度軍原侵訴字第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9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50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531號,徒刑期間自118年11月23日至119年2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50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530號,徒刑期間自111年7月23日至1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