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賴春秀
被 告 賴春成
范懷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5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