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1年度,885號
SCDM,111,竹簡,88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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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家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
偵字第7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毛家濤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荷卡廚坊特級義大利濃湯麵壹包、英泉全脂牛乳壹瓶、午後時光--重乳可可奶茶壹瓶及家藏活泡菜--韓式泡菜壹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英泉全脂牛乳壹瓶、光泉泡茶--四季春無糖綠茶壹瓶及家藏活泡菜--韓式泡菜壹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部分,除於犯罪事實欄第  一段第5 行應更正為「111 年9 月27日11時42分許」、第10  行應更正為「111 年9 月28日14時56分許」、第16行應增加  「善美的去骨醉雞腿(產銷履歷)1 盒」,暨證據欄應補充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又被告於  偵訊時供述;我有精神失調,好像有點夢遊,也會克制不了  去拿東西云云。然細繹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於案發當時均在  貨架前選取各該失竊商品,且其行為舉止與常人無異,復均  將各該竊得商品置入自己所背之背包內以防遭人發覺;再者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對於犯罪動機、竊盜行為發生情節及  過程,均能適切闡述,且依其所供述內容可知被告明確知悉  各該商品均為他人所有財物,不能擅自取走,需支付金錢或  刷卡購買,顯見被告於各次行為當時均能理解其行為之意義  ,且具識別其行為違法性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  力,難認有何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自未該當刑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不罰或減刑其刑之情形。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毛家濤就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一)至(三)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  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  告前曾①於108 年10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20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3 月,於108 年12月23日確定;②又於108 年11月間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2416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9 年4 月7 日確定;③  又於109 年1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壢簡字第30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  9 年8 月18日確定;④又於109 年3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壢簡字第614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於109 年9 月29日確定;⑤又於10  9 年5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壢  簡字第15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109 年9  月21日確定。嗣上揭所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  度聲字第5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10 年2   月23日確定,並於110 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  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  前案均為竊盜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犯行間具有相同之性質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之意旨,並考量本案情節  、被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及罪刑相當原則,認就本案被  告之犯行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前曾有多次竊盜犯罪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  賺取錢財,卻竊盜他人所有財物,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是  被告所為實值非難,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  所竊得財物價值、造成損害情形及犯後態度,復衡酌被告之  智識程度、身心狀況、家庭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  其應執行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末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同條第3 項  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同條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經查被告為如犯罪  事實欄一之(一)所示犯行時竊得之荷卡廚坊特級義大利濃  湯麵1 包、英泉全脂牛乳1 瓶、午後時光--重乳可可奶茶1



  瓶及家藏活泡菜--韓式泡菜1 份等物、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之  (二)所示犯行時竊得之英泉全脂牛乳1 瓶、光泉泡茶--  四季春無糖綠茶1 瓶及家藏活泡菜--韓式泡菜1 份等物,各  係被告為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應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為如犯罪事  實欄一之(三)所示犯行時竊得之Acecook 逸品日式杯1 杯  、統一純喫茶--紅茶1 瓶、雲乳牛奶本位--鈣質強化牛奶1  瓶及善美的去骨醉雞腿(產銷履歷)1 盒等物,亦係被告為  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范玉  蓮等情,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  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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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