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19號
SCDM,111,單禁沒,219,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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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6公克)暨其包裝袋1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詩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1 11年度毒偵字第505、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於民 國111年3月18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 96公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10年6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0年 度毒偵字第2264號),經本院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5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568號駁 回被告抗告)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1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 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 可稽;而被告前於111年3月18日因另涉施用海洛因於同日為 警查獲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05號),則因施用時間在 上開觀察勒戒之前而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至於 該案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 餘淨重0.296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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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