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志銘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蔣志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