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監獄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監簡字,111年度,21號
PCDA,111,監簡,21,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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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聖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上一代表人 鄭義騰(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 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 款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監獄對受刑人 施以懲罰辦法暨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第1項第1款第 4目等規定,所施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3日、停止使用 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7日、移入違規舍30日等懲罰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受戒治人懲罰報告表為憑  ,則原告因不服上開處分經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依首揭法律 規定,即應以該為處分之被告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 治所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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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