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76號
PCDV,111,重訴,576,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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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原 告 王井
被 告 謝餘飛
徐東隆
林玫英
莊月琴
張睿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後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9月7日裁定其應查報其訴之聲明第二項價額,並就訴 之聲明第一、二項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並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於原告址 ,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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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