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74號
PCDV,111,重訴,274,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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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巫亦凱
簡安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郭砡伶原名郭宇




蔡亦陽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琴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號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共同詐欺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因被告涉嫌詐欺等行 為,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610號偵 查中,而被告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 。從而,本院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1 0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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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