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1年度,3號
PCDV,111,訴聲,3,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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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孟秋
代 理 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
相 對 人 張銘昇

張銘添
張寶玉
鄭仲欽
鄭梅華
共同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陳宣宏律師
謝佳穎律師
相 對 人 鄭明珠
代 理 人 林金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38年間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 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地上權人為張鄭金木鄭福義、相 對人鄭梅華。又169建號建物(完成日期為28年,下稱系爭 建物)以系爭土地為建築基地,並由張鄭金木鄭福義、相 對人鄭梅華共有,應有部分各1/3。因系爭地上權為地上權 人單獨登記,未與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地上權設定之合意 ,且系爭建物起造迄今逾80年,已無使用價值,地上權失其 存續之目的,伊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 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 號,下稱本案訴訟)。為使第三人知悉訴訟情事,俾阻卻第 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地上權,致日後不能回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准就系爭地上 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張鄭金木(即相對人張 銘昇、張銘添張寶玉鄭仲欽鄭明珠之被繼承人)、相 對人鄭梅華鄭仲欽為系爭地上權現在之登記地上權人,其 已依民法第833條之1、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規定, 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 地上權登記,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號(即本案訴訟) 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經核聲請人 係基於物權關係之訴訟標的,且依卷附事證堪認聲請人就本 案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為避免相對人將系爭地上權移轉登 記予第三人時,該第三人不知本案訴訟之爭議,因信賴登記 而善意取得系爭地上權,致日後不能回復,自有依前開法條 規定,准就系爭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為保障相 對人之權益,仍應命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該擔 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 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地上權經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後,有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 其權利價值與土地之使用密不可分,爰依系爭土地價值為審 酌(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 007萬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0 元×(119地號土地面積79.77平方公尺+119-1地號土地面積0 .83平方公尺)=10,075,000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 3號卷一第51、55頁)。另因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得 上訴第三審,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 年、1年,共計4年4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 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地上權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月,再 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218萬2,917元【 計算式:10,075,000×5%×(4+4/12)=2,182,917,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並以此作為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 。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土地 地上權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地上權人 地上權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未記載 新莊字第000945號 張鄭金木 1/3 104年10月14日 莊登字第231150號 鄭 梅 華 1/3 111年01月04日 莊登字第321850號 鄭 仲 欽 1/3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89年12月22日 新莊字第000945號 張鄭金木 1/3 104年10月14日 莊登字第231150號 鄭 梅 華 1/3 111年01月04日 莊登字第321850號 鄭 仲 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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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