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7號
PCDV,111,訴,47,2022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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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任文
上列上訴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8月11日11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鄭任文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明 確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 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9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1紙、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可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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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