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57號
PCDV,111,訴,357,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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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劉沛倫
蕭文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 告 曾展欽
黃定澤原姓名黃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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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