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劉沛倫 蕭文松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被 告 曾展欽 黃定澤(原姓名:黃文欽)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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