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2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范振賢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財務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公告財務報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及被告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合法送 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 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