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36號
PCDV,111,訴,2636,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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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6號
原 告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原 告 楊靜慧


被 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
告對原告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12號裁定主文第一項編號1所示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0萬元)票據權利不存在。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0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1,663,800元部分應予撤銷。」。而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025號執行卷結果,該執行事件為被告持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12號裁定及附表所示本票正本2紙,對原告3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債權額為附表所示2紙本票票款即合計新臺幣(下同)2,663,800元(強制執行聲請狀誤載為2,665,8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11年9月30日止,本金及利息總額為1,075,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112號裁定之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提示日)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4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4月12日 002 111年6月22日 1,663,8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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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