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11號
原 告 叁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毅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67號裁定命原告 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1 2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未依限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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