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54號
PCDV,111,訴,2554,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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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4號
原 告 林千禾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華健祥
華健志
桂彩妹
桂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0號9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及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之結果,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06,000元,以此為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即計5,212,02
0元【計算式:106,000(交易單價,元/平方公尺)×49.17(系
爭房屋總面積,平方公尺)=5,212,020】,扣除上開基地價值1,
730,045元【計算式:170,0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3,08
3.86(土地面積,平方公尺)×33/10000(原告應有部分)=1,73
0,0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
81,975元【計算式:5,212,020-1,730,045=3,481,975】,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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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