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83號
PCDV,111,訴,2483,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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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3號
原 告 蕭珍祥
被 告 張善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 9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 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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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