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87號
PCDV,111,訴,1087,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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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洪志達
徐浩偉
杜玉賢
袁鏘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糠愷峰


游翔任
何丞右
陳麒安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10時5 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徐浩偉杜玉賢袁鏘閔係本件 合夥人之證據,並說明被告何丞右是否亦為本件合夥人及其 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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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