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合康天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紫晶
被 告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賓
被 告 林陳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7,46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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