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廖偉丞
法定代理人 廖政順
顏素琴
被 告 許佑丞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振益
陳寶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