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76號
PCDV,111,補,1776,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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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慧
被 告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468,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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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