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一飛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張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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