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53號
PCDV,111,補,1753,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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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林上傑
許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世恩

被 告 林祺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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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