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張友明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鴻飛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加坡商鴻飛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呈
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