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被 告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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