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日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穎
被 告 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僑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
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15,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
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