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陳藤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 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係聲請人陳藤川聲請對相對人陳慧萍為監護宣告之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