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01號
PCDV,111,消債清,201,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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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貴寶(原名陳桂寶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3,57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三、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說明受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接受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 收入4,689元、每月必要支出12,385元,有入不敷出之情, 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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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