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鄭紹帆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元(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三、補正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9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甲○(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 料,包含以下事項: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 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 明細表)。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 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 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 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9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 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9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 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聲請人自陳 為計程車司機,聲請人現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 業支出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㈢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鄭茂安、黃瓊華、鄭芸微 、鄭雨璇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 提出鄭茂安、黃瓊華、鄭芸微、鄭雨璇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 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鄭茂安、黃瓊華、鄭芸微、鄭雨璇 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及應受扶養人鄭茂安、黃瓊華、 鄭芸微、鄭雨璇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㈣補正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高額租金之房屋之必要性,及同 住家人即聲請人配偶、父、母、胞弟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 用及租金?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