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鄭純美
代 理 人 楊啟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1年9月6日 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0×51元=3,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先前達成銀行公會債 務協商後毀諾之詳細原因、毀諾當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又聲請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 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 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 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 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6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00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2名未成年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9 年7月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 總額,即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及收入總額,並提 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 總額,即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1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及總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 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 個人必要支出18,960元、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8,960元(9 ,480元×2人=18,960元)等項,共計37,920元,是否係目前 之支出情形?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 為說明。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 女共2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每位 受扶養人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 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 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 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7月1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9年7月1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一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以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正
本到院。
一五、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楊啟宏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本件更生案號之委任狀。
一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本件更生聲 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又聲請人目前無工作收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均 由其配偶支付,何以於調解程序時稱每月可清償4,000元 至5,000元?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