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433號
PCDV,111,司繼,3433,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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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楊碧峯




相 對 人 楊立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碧輝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楊碧輝(男、42年7月6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 年11月1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亦有匯款單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 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 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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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